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你们。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按原规定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省地方税务局也不再审批,委托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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