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1 月1日起,对列入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长白山保护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按70%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对列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的8户独立木材加工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减免事宜,按现行有关减免税政策和审批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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