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发布日期:2019-1-11
一、政策背景
(一)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
(二)2018年12月19日-21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较大幅度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
(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部署加快发行和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在建工程及补短板项目建设并带动消费扩大;听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汇报,部署做好治欠保支工作。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二、政策沿革
(一)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
5.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其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由原来的50%×20%=10%,降为现在的25%×20%=5%。
案例1:甲公司属于商业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从业人数76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计算201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甲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50%×20%=90×10%(旧实际税负)=9万元。
案例2:甲公司属于商业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从业人数76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计算201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新政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其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25%×20%=90×5%(新实际税负)=4.5万元。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使税负降至5%,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使税负降至10%。
案例3:假设乙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计算2018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2018年甲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旧实际税负)=50万元。
案例4:假设乙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从业人数90人,资产总额2000万元,计算201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解析: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2019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100)×50%×20%=100×5%(新实际税负)+100×10%(新实际税负)=15万元。
扩展理解: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普惠性减税措施”,能否理解成:小微企业的界定已修改,假如其他条件符合,比方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应纳税额=100×25%×20% +(300-100)×50%×20%+(500-300)×25%?静待新政策出台。
(二)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扩展理解: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是否意味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关起征点的概念已经改变,不再仅限于个人。
(三)其他税费
1.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
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鼓励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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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
“小微”税收优惠一览表 | |||||
税种 | 免税对象 | 条件 | 类型 | 执行期限 | 最新文件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 | 个人:月5千-2万,次(日)300-500元 | 起征点 | 2011.11.1起 | 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
2-3万(季度9万以下) | 免税 | 2014.10.1-2020.12.31 | 财税〔2017〕76号 |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出租住房 |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 2016.5.1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
个人 | 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 | 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非普通差额) | 2016.5.1起 | 财税〔2016〕36号附件3 | |
其他个人 | 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 | 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 | 2016.5.1起 |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公告2016年第53号 | |
金融企业 | 金融企业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 免税 | 2017.12.1-2019.12.31 2018.9.1-2020.12.31 | 财税〔2017〕77号、 财税〔2018〕91号 | |
企业所得税 | 小型微利企业 |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20%税率,所得减半 | 2018.1.1-2020.12.31 | 财税〔2018〕77号,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
印花税 | 个人 | 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 | 免税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 免税 | 2018.1.1-2020.12.31 | 财税〔2017〕77号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免税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房产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不区分用途,按4%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 | 出租住房 | 减按10% | 2008.3.1 | 财税〔2008〕24号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小微企业 |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 免征 | 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 | |
文化事业费 | 广告、娱乐服务业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 | 2015.1.1起 | 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缴纳义务人 |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或不超过30万元 | 免征 | 2016.2.1起 |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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