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1-01-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免税品目。
1. 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 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 稻 米 税则号列 1006.1090
4. 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 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 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 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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