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税答疑 发布日期:2019—04-22
要点一:税率下调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由10%下调至9%。
提醒: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10%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要点二:税目注释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醒:要注意,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须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这里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要点三:简易征收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提醒:这里是“可以选择”,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纳税人是有自主选择权的。
要点四: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提醒:一般纳税人申报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填列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相应列次中,不要错填到“一般项目”列次当中。
要点五:道路、桥、闸通行费抵扣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要点六: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允许抵扣的哦。
要点七:加油结算方式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八:不得抵扣情形
涉及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有: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要点九:国际运输服务
(一)以下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包括:
⑴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⑵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⑶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提醒: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4.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6.《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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