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葛绍邦 詹磊 王婷婷 发文日期:2019—04—25
现实中,常有一些企业尤其是往来账较大的企业,通过将经营收入挂往来账的方式隐匿收入,少缴税款,极具隐蔽性。然而,往来账并非“安全港”,将收入挂往来账存在很大风险,一旦被发现,不仅应缴税款一分不能少,还要补缴滞纳金甚至罚款,得不偿失。近日,安徽省亳州市S公司就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虚列往来账、隐匿收入的问题,依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271.54万元。
应付款畸高 引起税务机关注意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风险扫描分析,发现S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指标明显高于预警值。
进一步分析,税务人员了解到,这家成立于2015年的房地产投资开发公司,于2016年6月开发了某商务楼项目,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预计2018年底竣工,2017年11月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销售,2018年账面预收款16160.27万元,其他应付款3175.71万元。
税务人员将该公司2018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的各项指标与其历年指标做比对分析后,发现该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增加额和营业收入的相当比例。
“该公司是不是存在将应税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用未实际发生的应付款项虚列支出的问题?”带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分析S公司2017年以来的申报资料等涉税信息。
企业无法举证 承认少申报税款
掌握大量信息后,税务人员约谈S公司财务人员,并向该公司发出《纳税评估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其“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指标异常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S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的3175.71万元,部分是向客户收取的定金,长期挂账,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后没有进行结转;部分是向占用S公司资金的其他单位收取的利息,不知道向对方提供何种发票。“因未向对方提供发票不能确认收入,所以未将这笔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财务人员解释。
最终,S公司因无法举证说明其他应付款高企的理由,承认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列往来账问题,少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费。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合计271.54万元。
参与此案处理的税务人员指出,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一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处理往来账目,不要怀侥幸心理触碰“雷区”,要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针对有关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纳税辅导,强化信息化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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