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卫兴 李海燕 杨进平 张晖 发布日期:2019—08—07
湖北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等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280余万元,被暂停退税后还扬言要投诉税务部门。该犯罪嫌疑人近日被判处刑罚。
郭某善被判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郭某善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日前在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主审法官庄严宣判。此时,站在法官面前的郭某善重重地低下了头。至此,一个历时5年之久、耗费了多部门人员大量心血的骗税要案侦办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
税务人员逐笔核对分析涉案公司的申报、函调和单证备案资料等信息,发现多条新线索。
事发:一份“完美”退税申报露破绽
时间倒转到几年前。
2013年5月,原湖北省孝感市国税局收到湖北华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提交的出口退税申请。受理人员翻看申请资料,发现该公司准备的资料非常齐全,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货专用发票等整齐排列,各项退税手续完备,看上去几乎可以用“完美无瑕”来形容,操作比很多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都规范。
不过,当天受理申请的税务人员并没有因为这份申请资料完备而放松审核。在案头审核过程中,税务人员仔细比对分析有关数据,发现华某公司于2011年8月登记成立,当年10月便经申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退(免)税企业,随后迅速开展起出口退税业务。接下来,该公司的出口业务不像同类出口企业那样渐进式增长,而是呈现飞速发展之势,国外客户遍布全球各地。另外,该公司申请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口岸皆为出口骗税频发的敏感货物、敏感口岸。
这些异常引起审核人员的高度警惕。通过实地核查,税务人员发现更多异常:华某公司业务人员、会计对公司的出口经营业务流程等含糊其辞,说不清来龙去脉;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表数字不符;货物出口日期早于供货企业的发货日期,国内购货合同早于外销合同;出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码与企业备案提单号码不符,海运提单有造假的嫌疑。
“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嫌疑。”作出判断后,原孝感市国税局退税部门对该公司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同时将线索移交稽查部门。
转折:嫌疑人扬言投诉却又放弃退税
稽查部门接到线索后,立即立案展开检查。
稽查人员一面梳理涉案公司的资料,一面向该公司货物采购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但回函显示,有关公司的经营业务正常。
此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向孝感市退税部门表达了不满:“我们公司的出口业务合法、规范,提交退税申请资料齐全,为什么对我们暂停办理退税?”他声称税务部门是故意刁难其公司,是不作为,扬言要投诉、控告这种行为。
面对这种情况,稽查人员加紧调查,经深入研究调整调查方向,尝试从华某公司的单证备案资料寻找突破口。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大量的申报、函调以及单证备案资料展开逐笔核对分析,渐渐发现了新线索:很多海运提单无收货人信息;货代海运提单复印件上的签章部分与该公司LOGO一样,部分签章的底纹、字体明显不符,有明显的PS痕迹;货代装货单复印件上的签章、海关放行章一模一样,伪造嫌疑很大。
在难以直接获取能检验有关船运提单和海关出口报关单证据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决定来个“投石问路”。果然,当稽查人员提出有关单证备案资料的异常情况时,华某公司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提供不了备案单证原件。
这时,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觉察到了危险,主动向退税部门表示放弃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之后,他冻结了华某公司所有业务。
突破:到出口口岸查明企业申报出口虚假
孝感市税务部门组成检查组,加紧深入调查取证。
税务人员到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口岸所在地调查,核对其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在深圳市税务部门协助下,检查人员以华某公司备案的装货单和海运提单上的集装箱号为切入点,查询出对应的货代船运公司,然后赴广东有关船务代理公司和船运公司,根据有关货物的出口日期和集装箱编码,调取了真实的与提货单及集装箱对应的货物信息。
经过比对,有关真实出口货物与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在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等方面都不相符,证实华某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虚假的。
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检查组初步认定华某公司存在出口骗税行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联查:确定郭某善骗取退税事实
接到线索,警方很快与税务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
专案组从华某公司购进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着手,先后到给该公司供货的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公司等企业实地调查,发现前两家供货企业竟然都是由郭某善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的《房屋租赁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注册成立,郭某善为实际控制人。
最终,专案组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郭某善以华某公司的名义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货物交易,以相互转账、公对公付款等方式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涉及退税金额280余万元。
终局: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与罚
由于调查证实华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7年10月16日将郭某善抓获,两天后将其移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善,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提起公诉。
近日,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郭某善注册成立华某公司后,操纵该公司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虚构从随州市曾都区某棉制品厂、随州市曾都区某纺织厂购进成衣等纺织品,虚构从红安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木柜板用于出口,伪造了深圳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船务代理公司提单,并采取提供虚假出口货物船运提单虚报出口的方式,分6批次向原孝感市国税局申报出口退税470.98万元,已获得退税额280.34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善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变造出口报关单和船运提单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善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要案点评
假出口转场 内陆监管需取长补短
点评人: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雷展
这是一起伪装极其严密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但假的毕竟是假的,必定与正常经营企业不同,会留下“异常”的蛛丝马迹。本案中,税务部门通过仔细开展退税评估即注意到了涉案贸易公司的疑点。之后,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密切跟踪涉案公司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深入分析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交易中存在的疑点,查清了涉案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事实,使主要嫌犯受到了法律制裁。这为我们今后工作中发现和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是从严把关,规范审核流程。本案中的骗税手法并不新鲜,早已经在部分沿海城市出现过,但在一些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还属于“新生事物”。在此类骗税设计中,企业提供的业务单据通常非常齐全,表面上无懈可击,税务人员仅凭单据审核很难发现问题。事实上,如果企业有问题,即使深入审核其几笔业务或某一时间段的业务,也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这就需要加强退税岗位人员的执法能力建设,使其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规定,落实出口退税管理各项法定要求,着重规范首笔业务核查、调查评估、函调管理等,通过“制度+管理”、“互联网+大数据”,及时发现骗税线索。
二是责有所归,提升监管效能。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管理机制,目前,退税部门只能把工作重点放在退税申报资料的具体审核上,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对涉嫌骗税企业的检查还存在取证难、定性难和处罚难等问题。因此,要让纳税评估与退税评估两者相辅相成,对企业的内销和外销行为综合分析,切实提高征税、退税评估工作的质效。另外,在出口退税岗责体系中,确保审查分离。在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质量检查、出口退税企业检查和出口退税数据分析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从内部防范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三是通力合作,加强部门协作。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外地注册空壳公司,伪造在异地采购的假象,通过海关向境外出口,在不同账户之间运转资金,以迂回方式实施骗税,有关环节涉及税务、海关、公安等多个监管部门。因此,税务机关一方面要积极整合内部力量,促使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外部力量,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密切沟通交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苗头性现象,将退税风险控制在初始状态。
四是标本兼顾,强化源头控制。骗税行为发生的根源,在于不法分子可通过虚假出口、虚开税票牟取利益,有的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或者重新注册公司的办法来逃避监管。针对不法分子转向一些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动向,各地尤其是内陆城市要加强出口退税管控,堵塞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通过制度完善加强对骗税行为的防范和惩戒,使不法分子无利可图,无处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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