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税语 发布日期:2019—08—23
稽查案例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发现某实业公司财务人员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多列支了197万元的折旧费用。经查该实业公司2012年为贷款需要,该公司请第三方对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房产有较大规模的增值,公司按照评估价计提了折旧,且在纳税申报时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最终,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调整197万元,依法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27万元,加收滞纳金16万元,合计97万元。
法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向银行贷款,由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重估发生的资产增值,不能确认为损益,不能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特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49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第二条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6号)规定,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30679.78万元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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