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不符实的 “工程咨询”业务
- 文号:无阅读:1667发文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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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少博 本报记者 董泽斌 2019年11月25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L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税收核查,发现该企业违规将职工教育支出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咨询费”项目,并进行了税前扣除,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47.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L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外墙装饰工程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依法调取该企业账簿资料并进行了分析,发现企业财务核算较正规,各年度纳税申报情况也无明显异常。
在此过程中,企业账目中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比例,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占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正好为2.5%。难道企业的费用控制如此分毫不差?经验丰富的检查人员对此产生了疑问,决定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及相关费用科目重点检查。
随后,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检查年度“咨询费”实际发生额较高,疑点突出,而为该企业开具咨询费发票的北京Q教育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的机构。
检查人员对Q教育公司实施了外调,发现所谓的“咨询”业务实际上是该机构为L公司提供的职工教育培训,而非业务咨询。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L公司财务总监张某,面对证据,张某承认由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比例超标,为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L公司将190万元职工教育支出记入了“管理费用—咨询费”科目,并在税前进行了列支。北京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L公司作出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