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17-07-24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闲置资金,为使资产保值增值,将这些资金对外投资,在投资时将对外汇、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进行买卖以获取价差收入。本文就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事项进行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主要指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各种金融衍生品,其中,有价证券主要指股票、债券。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
二、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三、销售额的确认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四、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五、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增值税处理。
(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建议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即: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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