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促进汽车消费和产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和延续了汽车相关税收政策。同时,税务总局还针对纳税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对部分政策口径和征管操作事宜进行了明确。
17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1号公告明确,将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再延续两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置新能源汽车仍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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