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财税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称“财税9号公告”),出台五项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台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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