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税务 发表日期:2020年06月08日
一、问:某生产企业2017年度在生产过程中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需要。环境保护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因此2017年度的排污行为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问:某企业机构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黄埔区设立工厂并生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在哪里缴纳环境保护税?什么时间申报缴款?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该企业排放二氧化硫属于大气污染物,应按月计算,按季申报,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问:某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污水排放流入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厂,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需要。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四、问:广东省一家工业企业有一个污水排放口,一季度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中含化学需氧量10kg、生化需氧量15kg、氨氮32kg、硫化物25kg(当量值分别为1、0.5、0.8、0.125),在不考虑减免税优惠情形下,该企业一季度应纳多少环境保护税?(广东省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答: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硫化物属于第二类应税污染物,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因此,计算得出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硫化物当量数分别是10、30、40、200,取生化需氧量、氨氮、硫化物计征。
该企业一季度应缴纳环境保护税=(30+40+200)×2.8=756(元)
五、问:某工业企业位于工业开发区内,其厂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源,昼间噪声标准限值为65分贝,夜间标准限值为55分贝。经监测,其1月份噪声超标天数为10天,昼间最高分贝为77.6,夜间最高分贝为60,该企业1月份噪声污染应缴纳多少环境保护税?
答: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超标的分贝数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1月噪声超标10天,不足15天,减半计算应纳税额。昼间超标值:77.6-65=12.6,取13分贝;夜间超标值:60-55=5分贝。(超标4-6分贝,税额为每月700元;超标13-15分贝,税额为每月5600元。)
该月其环保税应缴金额=(5600+700)×0.5×2=6300元』
六、问:某生物制药企业在生产过程过产生医药废物100吨,当期储存了50吨,处置了20吨,综合利用了20吨,医药废物属于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税额标准1000元/吨,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多少环境保护税?
答: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该企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100-50-20-20)×1000=10000元』
七、问:我司是一家城乡污水处理厂,应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
答:城乡污水处理厂需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环境保护税。对当月排放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填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如果当月达标排放,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八、问:汽车尾气污染要缴环保税吗?
答:不需要。汽车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九、问:A企业是一家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会有建筑噪声产生,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需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的噪声仅指工业噪声。因此对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暂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问:某畜禽养殖场未达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不需要。按照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一、问:我司一污水排放口,排放污水中包含总铜(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和总锌(排污浓度值超过规定标准10%),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是否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此外,如果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该司排放口中总铜排放量符合减征标准,但总锌排污浓度值超过规定标准10%,排放浓度超标,不能享受优惠。』
十二、问:我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我们自行监测的数据能否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十三、问:某企业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以上问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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