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表日期:2020年7月30日
疫情惊魂甫定,洪水又双叒来!
我国进入“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南方正在全力抗洪抢险,北方也进入汛期关键阶段。
来自受灾地区的声音
一位茶农哭泣着说
一位水产养殖户说
一位家具厂老板说
财物损失对于大家来说真是沉重的打击,别怕!最强税务攻略来袭,帮忙弥补损失!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毁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二、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取消抵扣期限
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因此,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无时间限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
三、损毁和丢失的已开具的专票可以凭对方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
四、企业因自然灾害受损获得的保险赔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文件依据: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五、因受灾造成的损失,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剩下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因此,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六、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七、因台风影响导致车辆报废的,报废车辆已缴的车船税可以申请退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3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7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1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8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49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49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2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103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7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9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29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6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7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5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8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93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8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80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62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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