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表日期:2020年8月13日
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已顺利结束,申税小微提醒大家,相关资料不要随意丢掉喔!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以下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需要留存五年备查。欲知详情,一起来看本文吧!
一、子女教育
【填报信息】: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留存资料】: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
【填报信息】: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留存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三、大病医疗
【填报信息】: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四、住房贷款利息
【填报信息】: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五、住房租金
【填报信息】: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六、赡养老人
【填报信息】: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留存资料】:纳税人应留存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注意】
1.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将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留存至2025年6月30日)。
2.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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