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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