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范围
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活动的性质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按其要求如实编制财务报表,并按以下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
(三)在纳税申报时,执行上述三类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编制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资料,以及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编制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纳税人暂不需报送。
(四)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人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
三、财务报表报送时间
纳税人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实行按季度和年度报送:按季报送季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报送年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发〔2016〕900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报表报送期限的通知》(甬地税发〔2018〕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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