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etax.shanghai.chinatax.gov.cn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五、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六、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以及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七、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查询、下载、打印。
八、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九、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试点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非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十、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全电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做增值税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冲红流程,经对方确认后,生成《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见附件2),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受票方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全电发票后,与《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二、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十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纸质发票,开具纸质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成品油、稀土、机动车(含二手车)、卷烟、出口、通行费等特定业务全电发票,开具上述全电发票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功能上线前,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上述发票。
十四、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全电发票,不得虚开、虚抵、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十五、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电发票样式(上海)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附件.rar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财会〔2021〕34号 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5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8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7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20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80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5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5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59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6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38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480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45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377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40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53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4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5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0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