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琼税发〔202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基础上,我省自2021年1月21日起对新办纳税人试点推行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现就做好增值税电子发票(含电子普票和电子专票)推行和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交付便捷、保管便利、绿色环保等优点,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增值税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发票相同。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普票,13代表电子专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税务机关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服务。
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既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也可以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发票。
六、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七、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有关情况。
八、各市县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当地实际,优化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切实提高纳税人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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