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05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申报缴税次数,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即“一年只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主要内容
我省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三、注意事项
对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以后年度无需再次申请;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其本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