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公告202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为纳税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所在地分别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有多个纳税地点的,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地点。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21年8月27日
上一篇: 宁财(税)发〔2021〕195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0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6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