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1年5月21日公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财产和行为税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错报、漏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决定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27号)提出的“合理简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期限”的相关工作要求,简并了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有效减轻办税负担。
二、公告制定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推行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2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土地增值税的,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期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缴纳,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原先的单税种申报表。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附件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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