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1-10-27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2021年3月5日,国务院《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提出要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5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动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社保的户籍限制。
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明确提出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二、现行政策
2018年10月,为鼓励和引导我省户籍的各类城乡居民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8〕41号),取消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性质的限制。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我省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对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予明确。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不含在校学生)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办法
1.缴费基数和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在全省统一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申报。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2.缴费方式。可以自主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缴费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延长缴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三)业务办理
1.参保登记和基数申报。一是线下就近办。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或社银一体化服务网点,就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等业务。二是线上自助办。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登录或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个人办事通道;或通过“河南社保”APP、“豫事办”APP、支付宝中的豫事办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银联云闪付等线上渠道自助办理缴费;或就近选择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银行网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即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及业务信息,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受“4050”年龄限制。非河南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河南省参保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按有关规定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以及需跨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接续(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可以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按照国家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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