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经研究,现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上述企业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具体事宜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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