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0-02-21 16: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助力我省房地产及建筑业企业有效应对疫情,解决其经营困难、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结合我省纳税人实际情况,在税法及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规定权限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有关业务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同时对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措施予以明确,以促进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内容
本公告主要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降低2到3个百分点。
(二)降低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
(三)疫情防控期间,适当降低部分土地增值税业务的核定征收率。
(四)允许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六)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可免征增值税的,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无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作出诚信保证。
三、施行时间
为减轻房地产及建筑业纳税人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享受政策红利,保持税收征管方式全年统一口径,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同时废止。《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二条中“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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