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就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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