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20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结合我市近年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5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8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 | 10 |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在本公告发布前,今年已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如涉及应税所得率调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重新鉴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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