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藏财税〔2020〕32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和《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税务部门按照缴费人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非税收入项目。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资料和审核确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出具的相关审批资料和审核确定的收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征收。缴费人应缴费金额涉及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应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缴纳。各级税务部门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水利、人防等部门的合作,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七、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水利、人防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共享非税收入计征、缴款等信息。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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