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1 17:34:00 来源:重庆税务
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发〔201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规范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明确试点相关内容,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重点内容
(一)规定平台企业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平台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明确备案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及备案方式。
(二)明确了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会员的资格条件。规定了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首先向平台企业申请注册为会员。并在首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向平台企业提供资料。代开会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提交确认资料。
(三)规范了平台企业与代开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的协议(范本)。
(四)明确了代开会员向平台企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要求。
(五)明确了平台企业暂停为代开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情形。
(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平台企业代开试点资格的具体情形。
(七)明确在税务机关无法通过相关系统准确获取平台企业代开数据前,平台企业应于申报时,将所属月份为代开会员代开代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代缴税款证明,准确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八)明确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等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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