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25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优化全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重新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0月,原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原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发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公告》”),实施两年多来,原《公告》对促进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公平公正行使,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我局认真贯彻新时代税收治理方式的新要求,践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新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管理规范的新变化,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及长三角区域制定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新实践,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基准》。
二、整体思路
《基准》在继承了原《公告》整体结构和框架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分档设定了“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等四种违法程度。例如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设定了“首违不罚”,对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是完全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基准》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立法技术规范,提升制度质量。如,在规范期限、金额等数量关系时,调整原《公告》中“以下”“以内”含本数而“以上”不含本数的表述和设定,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要求改为“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从立法技术和语言描述上提高了《基准》的规范性和严谨度。
三是全面做好法律衔接。在处罚基准设置上紧密衔接相关法律法规。如,对违法情节和金额、份数等标准进行量化时,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等的规定;在对违法程度为“轻微”的行为设定不予处罚时,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中“首违不罚”的规定,对违法程度“较轻”和“严重”的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设置处罚基准,推动实现《基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契合。
四是充分尊重执法实践。在裁量基准的设置方面,基于各市经济发展状况,统一某些常发易发事项的处罚标准,采取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处罚裁量权进行规制。一方面有利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现同一违法行为同一处罚基准;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执法机关对情节较为严重违法行为的裁量空间,有助于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主要内容
(一)分类分项细化规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点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形成8大类40个具体处罚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8项、纳税申报管理3项、凭证账簿管理5项、税款征收管理8项、发票管理8项、票证管理2项、纳税担保3项、税务检查3项。
(二)落实“首违不罚”规定。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基准》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报告银行账号、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等19个事项设定了“首违不罚”。
(三)设置“定额+幅度”处罚基准。为了进一步实现地域间执法效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执法实践对27个处罚事项设置了定额处罚与幅度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基准。对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采取“定额”处罚,对违法程度“一般”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采取“定额”或“幅度”处罚,对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采取“幅度”处罚。如,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基准》根据行为发生次数和是否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内改正,设定了4个处罚基准:首次违反相关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第2次违反相关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罚款;违反相关规定2次以内,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罚款;违反相关规定3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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