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闽财税〔2014〕13号)规定的备案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有关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以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精简为3项留存备查资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我省规定,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文件,增列为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上一篇: 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6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