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税函〔202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工作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工作要求
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调查评估都应采取“非接触式”方式办理,并注意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对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纳税人做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时可暂不提交纸质资料,待疫情结束后补报,各地应及时受理企业的退(免)税业务申报。
(二)对审核中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且企业无法通过“非接触式”方式提供影像资料的,疫情期间暂不办理退(免)税。
(三)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的,疫情期间暂不办理退(免)税。
(四)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按时回复《延期发函说明》,因此造成超期的,不列入考核。
二、全力做好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最新退税政策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的安全防护,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安全有序办理,从有利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出发,担当作为,逐项逐条认真落实好各项出口退(免)税支持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
各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主动联系纳服、征科等部门,迅速安排部署,尽快贯彻落实,将最新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普及到每个纳税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特殊企业,要及时告知并精准辅导,确保纳税人根据自身特点立即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共渡疫情难关。
(三)畅通渠道,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
按照前期建立的疫情防控期间省市联络制度,各地要积极了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进出口行业发展、企业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企业面临的困难诉求及意见建议,快速响应和解决出口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出口退(免)税相关问题。需要省局和总局解决的,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及时反馈,按时报告落实情况
各市(州)局对前段已开展的工作,要进行梳理,做好情况反馈报告。反馈报告的内容主要有:1、是否已经将疫情期间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各项措施向出口企业宣传到位,宣传的方式、覆盖范围;2、是否存在“非接触式”办税方式无法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事项;3、纳税人针对“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税有什么问题反映和建议;4、税总函〔2020〕28号文件中提出的出口企业首次申报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限额”标准,有无提请省局提高限额标准的,提高的原因、提高后的限额标准、影响面及效应。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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