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提出了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的具体方案。现将《甘肃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463568681@qq.com。
2. 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6号甘肃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并在信封上注明“甘肃省资源税法征求意见”字样。邮编:730030。
咨询电话:0931-8870308,8891124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8日
甘肃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免征减征政策方案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税额按《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实行从量计征;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30%征收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能够认定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矿产储量报告等资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五、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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