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参保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支持企业稳健持续发展,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了《庆阳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庆阳市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下同)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克服困难,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减征范围
参加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三、减征期限
纳入减征范围的企业从2020年2月起,按核定数额减半缴纳,减征期限为5个月。实施减征不得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正常医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履职,在落实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认真做好减征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助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为全市疫情防控取得全面胜利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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