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发布)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现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二、定额执行期限为1年,与纳税年度保持一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三、对定期定额户可以实行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如下:定期定额户可以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在申报期限内,由税务机关向银行发出划缴税款通知,银行据此从定期定额户签约账户划缴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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