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税务机关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对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湖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区分同类应税车辆的车辆配置序列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信息化部2019年第25号)确定的编码规则制定。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按照简便易行、兼顾平衡和有利纳税人原则,借鉴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现行政策规定,纵向调研、分析湖南省部分汽车生产企业2019年车辆成本利润率,横向参考江苏等省确定依据(其成本利润率为5%),拟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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