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明确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及相关操作流程,为做好贯彻落实,2010年9月,本市财税部门在转发财政部通知的同时,结合本市实际,就相关实施操作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并印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2010〕56号)。按照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2015年本市财税部门在对执行已满5年的56号通知进行实施情况评估的基础上,于当年5月印发了《关于<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沪财税〔2015〕33号),明确56号通知继续有效。
截止2020年4月30日,56号通知将执行满第二个5年有效期,需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再次进行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处理,为此,本市财税部门在查证上位文件(财税〔2009〕124号)仍然有效的同时,结合近年来财税机构改革和捐赠票据管理变化情况,对56号通知中的本市具体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再评估,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发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涵盖群众团体提供材料、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等方面,与原本市实施意见内容相比,本次通知对有关单位、网站和票据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规范表述:即将原文件中的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调整表述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 “上海财税网站” 调整表述为“市财政局网站和市税务局网站”;将“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调整表述为“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其他内容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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