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
一、背景依据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5〕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即将执行到期,经评估,《若干意见》仍需在本市继续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对《若干意见》开展修订,市政府重新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本市契税纳税人的范围。
2.规定了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
3.规定了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征收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政策。
4.规定了契税的征收机关。
5.明确了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在征收环节的职责分工。
6.明确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30日。
三、修改内容
考虑到2018年全国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因此,新《若干意见》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征收机关名称已统一调整规范表述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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