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对2021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2021年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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