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预〔2021〕141号)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我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文件要求,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明确了公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分支机构除外)均为在黑龙江省内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且跨市县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二)明确了税款分摊方式及方法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征收管理方式。将总机构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25%由总机构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75%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比例确定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且每年重新计算分摊比例。
(三)明确了汇总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不论是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报送相关信息,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监督和管理。
(四)明确了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
公告明确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按月或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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