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领用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
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程度中等的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核定征收且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征收的,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次可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各地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并且据此开展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税务总局结合部分地区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以此为参考,创新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对具有以下特征的新注册登记的纳税人:1.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异常的;2.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含领票人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列入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局风险特征库的;3.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虚假的;4.其他具有明显异常特征,存在较大税收风险的,可在首次办理票种核定或涉税事项“套餐服务”之前,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当面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涉税风险和法律责任,并签字确认存查。
四、积极引导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
各地应积极引导已办理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并注重做好发票领用风险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领简便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五、拓宽代开增值税发票渠道
各地应引导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手机APP代开
电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代征税费及发票管理,确保代开电子发票高效、安全、便捷。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对偶然发生超过最高发票限额的应税销售行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放发票以及外地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形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申请代开发票。
六、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及相关诉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对于纳税人的投诉和举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开展核查处理。
七、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使用需要,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情况,主动做好辖区内发票的入库、调拨、发放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印制和配送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经下达印制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配送到位。
八、运用内控平台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及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要注重防控在发票领用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发票服务方面的内部管理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控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九、持续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微信微博等渠道,主动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行为。要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控系统领票和开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领票和开票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举措,为纳税人领用发票提供更多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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