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律按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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