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和减证便民的决策部署,推进甘肃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四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一)计算公式为: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11%或8%)
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费率(2%)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办理机构办理退税手续费
(二)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6号令)附件中公布取消税务证明事项的有关要求,退税商店不再提交符合有关条件的证明进行备案,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内部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报送省税务局主管部门,由省税务局与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公告并颁发统一的离境退税商店标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通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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