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布、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将于2019年5月31日执行到期。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困难减免税情形
1.《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是指:由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确认,确实发生的风、火、水、地震等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达到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2.《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鼓励类产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且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会组织。
3.《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4.《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承担政府任务是指: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令性要求,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的任务;或取得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各项收入低于其付出成本的任务。
5.《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利润表中的亏损额)达到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额的20%(含)或总资产的20%(含)。
6.《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是指: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是国家限制类产业。
(二)关于受理机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受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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