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 号)有关要求,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河南省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2018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现予以公告。
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上述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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