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税收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省原国税、地税施行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对全省税收票证管理的核心内容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统一全省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税收票证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保障税收票款的安全完整;二是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在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形势下,实现税收票证信息化管理、网络化开具,既有利于提升缴款人获取税收票证的便利程度,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有效降低征纳成本。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六章五十九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十条。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发展方向、税收票证的开具范围、基本要素、基本联次,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职责、税收票证管理岗责体系等内容,是整个办法的总纲,起着总揽全局的作用。
(二)第二章为种类和适用范围,共十条。规定了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具体包括税收票证的种类、各票种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视同现金管理的票种等内容,并对税收票证混用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章戳种类的主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三)第三章为设计和印制,共七条。规定了税收票证设计和印制的有关事项。具体包括税收票证设计的基本原则、印制刻制权限的分配、税收票证套印章戳和加印民族文字的规定、印制企业资格以及税收票证验收入库要求等内容。
(四)第四章为领发和使用,共二十二条。规定了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损失核销、交回等八个环节使用管理的内容。
(五)第五章为监督管理,共六条。规定了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交、核算、审核、检査、归档、销毁等六个监督管理环节的内容。
(六)第六章为附则,共四条,规定了税收票证的特殊适用范围、印花税票的排除条款、《办法》中“银行”的名词解释、省税务机关制定具体规定的要求以及《办法》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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