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省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金税三期中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信息,涉及部分已失效(作废)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会计报表编制规定应调整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情况,需要予以明确和规范。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定减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和报送次数,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公告明确在吉林省范围内,依法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报送期间、报送期限和报送方式。
(三)公告提示纳税人,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变更。
(四)公告提示纳税人,吉林省范围内的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执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上述公告未规范的相关事宜,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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