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2号)要求,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税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切实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县级以上(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新一期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于2019年7月1日前由省交通运输厅在其门户网站(“交通服务”板块)发布。各市州税务局可通过省税务局文件传输服务器下载获取(路径:爱数\\全省共享\\货物和劳务税处\\省局下传\\车购税组)。城市公交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汇总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确认后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并同时函送省税务局。
三、为方便办税,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免税手续,由所在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负责办理。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应核
对免税申报信息与《名录》《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内容,凡与之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免税手续。纳税人提交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由征收机构留存。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国税发〔2016〕196号)、2019年3月28日及以前发布的《湖南省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与《湖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名录》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6月26日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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