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 年1 月1 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三、商品储备企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免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收入及其涉及的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应照章征收。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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