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密切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2019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可设置若干档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规定。
(三)核定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由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公布执行。
(四)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认真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各项政策,按规定确保中央调剂基金的按时上解,做好中央下拨调剂基金和省级调剂金的统筹调剂。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一)稳妥做好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认真做好移交工作。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二)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省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费减负政策再解读
一、降费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自2019年5月1日起,单位按16%比例缴费,比原20%降低4个百分点;个人按8%比例缴费,与降费前保持一致,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降费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单位缴费月基数按本单位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相比以前采用的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非私营平均工资),有较大幅度降低。如2019年社保使用的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4736元,比全省非私营月平均工资5714元下降17%。
三、举例说明缴费减负情况
假设甲、乙、丙三位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为2500元、5000元、18000元。
(一)缴费基数
降费后今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分别为:
甲:个人月平均工资2500元<2842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4736的60%),月缴费基数核定为2842元;
乙:个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在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月缴费基数核定为5000元;
丙:个人月平均工资18000元>14208元(全口径月平均工资4736的300%),月缴费基数核定为14208元,
若不降费,今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分别为:
甲:个人月平均工资2500元<3429元(非私营月平均工资5714的60%),月缴费基数核定为3429元;
乙:个人月平均工资5000元在非私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月缴费基数核定为5000元;
丙:个人月平均工资18000元>17142元(非私营月平均工资5714的300%),月缴费基数核定为17142元。
(二)月缴费及减负额
甲:降费后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2842元×16%+2842元×8%=454.72元+227.36元=682.08元;
若不降费,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3429元×20%+3429元×8%=685.8元+274.32元=960.12元。
降费后甲缴费月减负278.04元,其中单位减负231.08元,职工个人减负46.96元。
乙:降费后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5000元×16%+5000元×8%=800元+400元=1200元;
若不降费,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5000元×20%+5000元×8%=1000元+400元=1400元;
降费后乙缴费月减负200元。
丙:降费后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14208元×16%+14208元×8%=2273.28元+1136.64元=3409.92元;
若不降费,月缴费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个人月缴费额=17142元×20%+17142元×8%=3428.4元+1371.36元=4799.76元。
降费后丙缴费月减负1389.84元,其中单位减负1155.12元,个人减负234.72元。
四、降费后对职工养老金没什么影响
1.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退休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保持不变,每年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今年是我省连续第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也是继2016年之后连续第4年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即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由于单位缴费与个人基本养老金计算不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个人权益;平均工资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口径后,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五、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不需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数据办理;办理新增人员社保手续时,不需提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填报的“人员参保登记表”办理,已开通社保网上申报的,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等手续的,不需要提供居民户口簿,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居民身份证(或企业代为办理),通过获取公安部门数据办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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